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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2020年版)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占比40%,期末成绩占比60%,考核一般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条平时成绩考核包括考勤、课堂提问、完成作业、期中测验、平时表现等。
第三条期末成绩考核,根据课程考核形式,考试方式则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实操考试等;考查方式则包括口试、书面测验、实操测验、社会调研、撰写论文等。
第四条期末成绩考核,考试课程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确定,可随堂进行。
第二章 考场规定
第五条考场一律采用一人一桌编定座位的办法,学生必须对号入座。在阶梯课室考试时,应采用隔一位编定座位。
第六条 课程考试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配备一名监考人员,30人以上90人以下(含90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90人以上的考场配备三名监考人员。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保持安静。
第七条 考生的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一并收回。
第八条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编定的座位就座。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
第九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中途离开,须交回试卷,不得再返回考场。因病需要暂时离场,须由机动监考员陪同。
第十条 闭卷考试,除教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等进入考场,若有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应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主考教师或监考人员询问。但如遇试题字迹模糊、缺页、漏印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十二条 全国性或地区性考试的考场管理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进入规定的考场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第十四条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考场外,不得以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包括上厕所)。强行离开考场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核对试卷上的课程名称、课程代号与自己要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号是否一致,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上述情况,应在开考前30分钟内举手报告。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清楚地写上本人准考证号(学号)、姓名、考场和考试专业,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试卷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或答题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
第十七条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然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试卷和草稿纸均不准带走。
第十八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除主副考、巡考员、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侓,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考场规定位置就座,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二)不携带或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听从指挥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六)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仍不肯交卷;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内外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劝告后仍不听的;
(九)让他人代交试卷的;
(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十一)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听劝阻带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离开考场的;
(十二)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案,或无理与监考人员争吵;
(十三)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四)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不上交监考老师。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三)考试中传递纸条或信息;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考试中与他人交换试卷;
(七)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第四章 违纪、作弊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者,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应当场给予警告并纠正;经警告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见《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列表》。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行为构成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应当立即收回试卷,终止该生的考试,在考场记录表指定位置写清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作弊情节,收集作弊凭据,同时在该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责令其签名确认,再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 构成作弊行为的考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校期间累计作弊两次者,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列表
序号 | 考场行为 | 违纪性质 | 处分类别 |
1 | 不按考场规定位置就座,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 考试违纪 | 警告 |
2 | 不携带或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 考试违纪 | 警告 |
3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听从指挥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 考试违纪 | 警告 |
4 |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考试违纪 | 警告 |
5 |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 考试违纪 | 警告 |
6 | 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 | 考试违纪 | 严重警告 |
7 |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仍不肯交卷 | 考试违纪 | 严重警告 |
8 |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内外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劝告后仍不听的 | 考试违纪 | 严重警告 |
9 | 让他人代交试卷的 | 考试违纪 | 严重警告 |
10 |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 考试违纪 | 严重警告 |
11 |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听劝阻带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离场的 | 考试违纪 | 记过 |
12 |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案,或无理与监考人员争吵 | 考试违纪 | 记过 |
13 |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 考试违纪 | 记过 |
14 | 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不上交监考老师 | 考试违纪 | 记过 |
序号 | 考场行为 | 作弊性质 | 处分类别 |
1 | 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 考试作弊 | 记过 |
2 | 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 考试作弊 | 记过 |
3 | 考试中传递纸条或信息 | 考试作弊 | 记过 |
4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考试作弊 | 留校察看 |
5 | 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考试作弊 | 留校察看 |
6 | 考试中与他人交换试卷 | 考试作弊 | 留校察看 |
7 |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 考试作弊 | 留校察看 |
8 |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 考试作弊 | 开除学籍 |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处分可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学生须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申请解除处分,经审批通过方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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