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学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落实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学院信息公开资料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四)受理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五)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社会和学院的安全稳定;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九个方面的信息: (一)学院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学院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院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四)学生招录、毕业、就业以及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统计信息; (五)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六条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准许程序由学院另行确定。 第七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学院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院网站; (二)学院报刊; (三)学院电子屏、信息公开栏、宣传栏等公共媒体; (四)各种会议;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学院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是: (一)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分配提供相关信息公开资料的任务; (二)有关部门按要求准备信息公开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 (四)报分管行政的院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获得学院信息的,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申请获得学院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学院不予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提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学院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期限内。 第十五条 学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学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院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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