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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0年版)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专科在校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要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手册》中,作为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业优秀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中。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素质活动表现三个方面,三个方面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其中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品德行为表现占20%,学业表现占70%,文体等素质活动表现占10% 。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业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同学都可以得此基本分。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有如下4项(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0分)。
(一)政治思想:
1.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1分,党校考试通过加2分,成为党员加3分。
2.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党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各种报告会2次及2次以上者加2分。
3.在学院开展的各种政治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彰者二级学院级加2分,学院级加3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5分。
(二)社会工作:
在本学年度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院级团学组织(不包含学生社团)主席团成员加7分,二级学院级团学组织(不包含学生社团)主席团成员,以及辅导员助理加5分;
2.院级团学组织(不包含学生社团)正副部长加5分,二级学院级团学组织正副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含正副会(社)长〕,宿舍楼长、班长、团支书加3分;
3.院级或二级学院级团学组织(不含学生社团)干事、学生社团正副部长、班委、团支委、宿舍层长加2分;
4.学生社团干事、宿舍舍长加1分。
5.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6.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7.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二级学院测评小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经二级学院测评小组审定,学院审批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三)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精神文明活动:
1.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在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等比赛,参赛者院级加1分,二级学院级加0.5分;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二级学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三等奖计。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组织策划学院和二级学院的各种大型精神文明活动的学生干部,每次加0.5分。参加学院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精神文明比赛,参赛者每次加0.2分。
(四)荣誉加分:
当学年度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1.获得“优秀军训积极分子”、“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6分,市级加4分,院级加2分,二级学院级加1分。
2.获得 “优秀青年志愿者”、“调研工作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暑假‘三下乡’活动积极分子”、“宣传工作积极分子”等单项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9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院级加2级,二级学院级加1分。
3.获“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先进连队”、“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的成员,国家级的每人加3分,省市级每人加1.5分,院级加1分,二级学院级加0.5分。
4.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表现特别突出,受到院级表彰者加8分,二级学院级表彰者加4分。
5.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2分。
6.助人为乐、主动关心、帮助同学,解决同学学习、生活困难表现突出者经辅导员确认,获得学院、二级学院表彰的加2分。
7.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有以下8项(扣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一)院(二级学院)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含平时抽查)不合格的寝室,每人每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项文体等集体活动(包括各种规定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等)者,每人每次学院级扣2分,二级学院班级级扣1分。
(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四)借胸卡给人使用和使用者除没收胸卡外双方各扣2分。
(五)在校内教学场地(教学楼、图书馆、行政楼、自修室)衣冠不整、穿拖鞋者每次扣2分。
(六)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分别扣40分、30分、20分、10分;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七)受通报批评扣5分。
(八)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有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扣分。
第九条学业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专业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由学业成绩平均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和原始部分。
第十条 学业成绩包括一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科目按原始得分计算,考核科目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计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
(二)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1.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为4.5绩点;
2.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3.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4.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合格折合为1.5绩点;
5.59分以下(不合格)折合为0绩点。
(注:90分折合为4.0,91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
(三)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 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四)学业成绩平均分 = 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得数。
(五)补考通过的课程,按60分计,并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1”。不及格课程,绩点为零。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加分有以下5项:
(一)本学年内科技发明、科技创作获得专利者加30分。
(二)本学年参加所有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的正式参赛者(不含工作人员)二级学院级加0.2分,院级加0.3分,省市级加1分,国家级加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二级学院级分别加2.5.2.1.5分,院级分别加4.3.2分,省市级分别加10.8.6分,国家级分别加20、15.10分。同一竞赛活动重复参加或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三)在国家、省、市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参与课题并获结项证书者分别加15分、10分、5分。
(四)通过省专科英语统考加1分,通过四级英语考试加3分,通过六级英语考试加5分;
(五)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对通过专业类等级考试的同学加1分。(注:同一件作品如重复发表或获奖,只能按最高一级算分一次)。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有以下2项:
(一)必修课每补考1门扣1分;
(二)必修课每无故缺考1门扣2分。
第十四条 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在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素质进行测评,分数由基本分、加分、扣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十五条 文体素质活动表现分的基本分为60分,每位学生都可以得此基本分。
第十六条 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加分有以下6项(累计加分不能超过40分):
(一)参加文艺、体育比赛的正式参赛者(不含工作人员),省市级加1分,国家级加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省市级分别加10.7.5分,国家级分别加15.12.10分。同一竞赛活动重复参加或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二)参加学院运动会,文体活动的正式参赛者(不含工作人员)加0.5分,获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三等奖的加1分。
(三)运动会中破学院记录的加4分,破市省记录的加8分,破全国大学生记录的加16分。
(四)参加学院及二级学院组织的的各类征文、百科知识竞赛等素质活动,获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三等奖的加1分。
(五)积极为报刊投稿并发表的每篇加分:院报刊加3分;院(二级学院)网页加2分;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报刊加10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可加5分);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加20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可加7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六)二年级体育成绩照第十一条绩点计算方法计分。(注:折算后的体育成绩直接加在该项测评加分中)
(七)在学院、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者,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酌情加分。
第十七条 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扣分有以下2项(累计不超过40分):
(一)体育不达标的同学扣5分;不参加达标测试的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二)在学院、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康发展的,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酌情扣分。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及时处理学生上访以及测评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副主任)、团总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同时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以及学校奖学金评选标准及指标比例评定该年度优秀学生及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导师,班长,团支书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共7人(至少需有一名女生代表,没有女生的班级除外)组成测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并根据本办法及各二级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和打分,班测评小组核实各项计分后交二级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开始至第7周结束,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对第一学年进行测评,第二学年末对第二学年进行测评,最后一学年(即第三学年)不进行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三方面的内容,认真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品德、学业、文体三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班级测评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本班同学的自评内容进行核实,通知学生个人可根据班测评结果递交奖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确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三天后公布第二榜,二天内无异议,则确定测评最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根据学院评审结果,送学院行文表彰。
第二十六条 凡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一切评先及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恶意拖欠学费者(办理欠费审批者除外),取消一切评先及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二级学院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二级学院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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