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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7号),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实施方案》(粤教高函[2016]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执行上级行政部门关于教学督导、质量监控的有关规定,深化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根据学院对教学工作部署和教务处职能部门的建议,自主制定活动计划,独立进行教学全过程的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原则是:以督促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督导不是单纯的监督,而是充分相信、尊重、依靠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引导广大教师广泛开展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督导人员要善于发现优秀教师和好的教学方法,树立榜样,并且在学校或二级学院中以公开课的形式加以推广;同时针对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教师进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研究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是我院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常设机构,隶属教务处管理。教学督导室设主任一名,业务干事一名(专职/兼职);聘请教学督导员若干名组成。根据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在二级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由二级教学单位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教学督导员任期一年。教学督导室每学期召开1-2次督导员会议,安排本学期督导工作,并且总结上学期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熟悉高职教育教学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愿为学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服务。
第七条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第八条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专业管理经验或其它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教育教学人员(以上包括在职或退休人员)。
第九条 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谦虚严谨。能够和乐意担任此项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根据学院培养人才的目标,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参与学校、二级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师奖惩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采取随机听课或有针对性听课相结合的办法,督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对新专业的课,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和教学效果较好的课要多听,并及时将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对教学实践环节的督导。除了常规的实验课和实训课检查之外,还要将国家规定属于本专业、本行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列入对相关专业的督导内容之中。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并把实践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向有关部门反馈,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加强教学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巡视教学秩序。每学期协助教务处对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作业批改、考试命题、评分及分析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学生学习质量的督导。主要内容是对学生作业、课堂教学秩序、学习环境、考试纪律的检查,促进和加强班风学风考风的建设。
第十五条 进行专项调研。通过听课、师生座谈会、专访、问卷、听取汇报等方式收集师生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或院领导反馈,为学院领导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平均每周听课1学时,听课须填写《听课表》,每月提交一次,存档备查。教学督导室每学期根据督导员的听课记录材料形成书面小结。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权
第十七条 有权随机听课、巡查教学秩序,对违反学院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生进行规劝;到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部进行调研,参与各学部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室是我院常设的教学管理监控组织之一,全院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师生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教学督导室有权要求各部门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有权了解和调看教师的授课计划、使用的教材、教案、考试命题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有权根据教学督查发现的情况,对教师进行评价和提出意见,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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