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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评优及奖学金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资格
凡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无下列情形者,均有参加评优及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恶意拖欠学费者(办理欠费审批者除外),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者,受学校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
(三)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
(四)对有失信行为的,计入学年诚信档案,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
(五)申请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
在奖学金申请发放期间,发现有以上行为者,学校有权停发或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二条 学生评优及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思想品德好,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测评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任何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努力,无旷课的现象,迟到、早退不超过两次,请假不超过10节(公假除外),学业成绩良好,测评学年内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必须在年级、专业的前35%以内,没有补考科目。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尊敬老师,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项志愿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测评达到良好以上者。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华立职院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华立职院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占各二级学院(系)参加测评人数的0.1%;一等奖学金占2%;二等奖学金占5%,三等奖学金占8%,均按综合测评总分高低评出。
各二级学院(系)优秀学生奖学金各个奖项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以上比例,特殊情况,可在校区内进行平衡,但校区各奖项总人数不得超过以上比例。
其中,华立职院奖学金获得者具备条件:①成绩在班里排第一名,在二级学院排名前三名;②综合测评为优;③绩点在4.0以上;④必须获得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和评定
华立职院奖学金,奖金金额1200元;一等奖学金,奖金金额500元;二等奖学金,奖金金额400元;三等奖学金,奖金金额300元。
类别
奖金
比例
备注
华立职院奖学金
1200元/人
0.1%
一等奖学金
500元/人
2%
二等奖学金
400元/人
5%
三等奖学金
300元/人
8%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维护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在良好以上者。
2.能团结广大同学,在工作中以身作则,富于开拓精神,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3.综合测评总分名次在年级、专业的35%以内,学习成绩在年级、专业的40%以内。
4.担任干部职务满一年(含一年)以上,学年参加志愿服务累计时长达20小时以上。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努力,无旷课现象,迟到、早退不超过两次,请假不超过10节(公假除外),必须没有补考科目。
(二)评选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经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推荐,二级学院(系)测评小组原则上按每班只能评选2名,特殊情况,可在全二级学院(系)内平衡,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的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国家政策,维护学校稳定。全班学生在班干部的带领下,勤奋学习,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形成人人积极进取、要求进步的良好班风。
2.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没有同学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气氛浓,全班学年平均出勤率高于90%,补考率低于15%。
4.定期搞好宿舍卫生和包干区的卫生,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本二级学院的各项义务劳动。
5.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类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6.全班同学的综合测评总平均分和班级上课出勤率在二级学院(系)年级前三名。
(二)先进班集体评奖由二级学院(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参考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并根据先进班集体条件初评。先进班集体占班级总数的10%。各班写出学年总结,由二级学院(系)评出后,将材料上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所有评优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系)组织评选,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定、公示,并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后,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及奖学金。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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